员工配偶重病请假被拒遭解雇,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26-03-23 浏览次数:424
【基本案情】唐某系某乳业公司员工。因唐某配偶罹患癌症,需要长期陪护,唐某于2024年3月份休完2023年度年休假,2024年4月份休13天2024年度年休假,2024年5月请事假8天在家陪护照顾配偶。2024年5月17日事假结束后再次请事假但某乳业公司未予批准。某乳业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另提交了一段与劳动者的通话录音,公司要求唐某返岗,唐某称,公司愿意解除就解除。同时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唐某发出《返岗通知函》,告知因唐某于2024年5月20日至5月24日连续旷工5天,5月27日至30日连续旷工4天,已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求唐某在收到函后3日内来公司报道,否则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唐某未返岗,某乳业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另查明,根据某乳业公司《员工手册》第二十二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累计旷工三日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年度期间累计工作年限分段而产生年休假天数变化的,分段计算年休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享受。第四款规定,年休假的请休时限原则上为当年度四月一日至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条规定,员工根据员工手册及(考勤与假期管理办法)等相关休息休假的规定,除去各种法定情况下取得的休假外,职工在工作日不能出勤应申请事假,事先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申请,经批准后生效。(一)员工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5天,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8天,超过此天数上限的,相关部门及行政人事部原则上一律不予核准。(二)如因特殊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事假超过8天不足20天的,社会保险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各承担一半;连续事假超过20天,社会保险公司缴纳部分由员工本人全部承担(特指一个月度内累计或连续请假的时间);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及以上的,员工劳动合同应予以中止。
劳动仲裁阶段,某乳业公司提交《员工手册》一份,唐某的质证意见为,员工手册是格式条款,每个员工入职时都需要签字。
【裁判结果】唐某入职某乳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对2005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唐某因配偶患癌住院需要陪护请假,某乳业公司认为唐某第三次请假手续不完善未予准许,唐某在某乳业公司发出返岗通知后并未返岗工作,某乳业公司于2024年6月5日解除了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争议。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唐某于此前多次请假已经告知某乳业公司其配偶癌症住院需要陪护的事实,并且某乳业公司亦实际因此给予了救助金,可以反映唐某已经初步履行了请假和告知的义务。唐某提供的医院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可以反映其的配偶实际患病住院并于2024年7月过世的事实,亦可以反映其配偶在2024年5月至6月期间病情的严重性。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配偶严重患病迫切需要照顾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必要保障,某乳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唐某的工作。但某乳业公司在明知唐某配偶患癌症需要照顾的情况下,径直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存在明显不妥。唐某作为劳动者亦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妥善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公司充分沟通说明,唐某放任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理亦欠妥。综合本案双方陈述、举证以及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的行为看,某乳业公司没有为职工照顾病情陷入危重状态的配偶提供必要保障、唐某未妥善履行请假手续放任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均存在过错,法院认定本案可以视为由某乳业公司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某乳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该案例明确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强调管理需兼顾法理和人情。警示企业在管理中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能一刀切执行制度。应当主动沟通,灵活处理,体现人文关怀。同时,以司法裁判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劳动关系从对立转向共生,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示范。
立案庭 孙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