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同一劳动争议事项撤诉后再起诉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驳回起诉
发布日期:2026-04-22 浏览次数:427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某些原因有可能会选择“撤诉”。“撤诉”之后,还能否再次起诉呢?近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裁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起诉。
案情回顾
某物流公司因与杨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某物流公司收到裁定书后就同一仲裁裁决书的同一争议事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法院审理
肥东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某物流公司此前就原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已获法院准许。撤诉裁定书也已送达至当事人。因此,原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某物流公司再次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但起诉后又主动申请撤诉,本质上是当事人自愿放弃了诉讼阶段的救济机会,也有的当事人试图用该种方式拖延原裁决书的执行。此时法律需要明确原仲裁裁决的效力状态,避免程序空转、争议久拖不决。仲裁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再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庭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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