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6:56:31

【以案说法】一张离职结算单引发的官司,签字“无异议”为何败诉?

发布日期:2026-03-12 浏览次数:5421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0日,邹某入职某生物公司,任职质量控制总监。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32万元,每月工资22500元,计发12个月,50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以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计算)。2024年4月23日,邹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某生物公司申请离职。并于2024年4月30日签署《离职结算单》,其中载明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同时该结算单中有员工确认部分载明,“员工本人确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本人在职期间全部薪资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年假),已无其他任何未结算的款项,并承诺不就双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以任何方式对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后邹某离开公司。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离职结算表》有“员工本人确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本人在职期间全部薪资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无其他任何未结算款项”的表述,但也明确部分薪资将于2024年5月15日薪资发放日汇至员工账户,结合《离职结算表》系公司提供的制式表格的客观情况,员工确认条款的效力应当予以否定。故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某生物公司支付邹某欠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九万余元。



法官说法

明确了离职结算表的效力边界,强化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背后的价值导向是,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种平衡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立案庭  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