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6:57:04

【以案说法】离职协议未约定二倍工资,公司注销后出资人照赔

发布日期:2026-03-18 浏览次数:5542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杨某入职某传媒公司,岗位为社群运营,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

2024年8月21日,某传媒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杨某发送《不胜任调岗通知书》一份,载明将杨某的岗位从社群运营调整至门店认领。

杨某不同意调岗,双方于当日签订《离职协议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21日解除,杨某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1日的工资为4090.91元,某传媒公司另支付杨某补偿金5970元,共计10060.91元,于2024年9月20日结清。

另查明,某传媒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注销,其出资人为吴某、传媒总公司。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吴某、传媒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及时通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杨某恶意躲避或怠于配合公司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向杨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仅约定了2024年8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事项。该协议也未约定在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杨某放弃其他权利。

某传媒公司已注销,吴某、传媒总公司作为其出资人,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故吴某、传媒总公司应当支付杨某2024年8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1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例旨在以司法裁判强化“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属性,彰显劳动法治对劳动者基础权益的刚性保护。倒逼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约义务,填补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漏洞。



立案庭  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