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欠条没写还款日,诉讼时效如何算?
发布日期:2026-02-13 浏览次数:7192
在民间借贷、买卖结算、劳务欠款等纠纷中,只写欠款金额、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十分常见。这种欠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常常成为矛盾双方的争议焦点。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清晰厘清这一高频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2021年,叶某因经营需要向杜某采购煤矸石。双方于2021年3月就货款进行结算,叶某向杜某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付货款4万余元,但未约定款项支付期限。欠条出具后,叶某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2025年9月,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叶某则提出,欠条出具于2021年,至今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应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欠条系双方对建材货款的结算凭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欠款事实清楚。欠条仅载明欠款金额与欠款人,无任何还款期限的约定,双方亦无补充协议、交易习惯可确定履行期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定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本案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本案欠条无还款期限,且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杜某于2025年9月起诉要求叶某支付货款,未超出3年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法院判决叶某支付杜某货款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无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并非从出具日起算。
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误以为“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这是典型误区。在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无其他证据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催要后,宽限期满或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时,诉讼时效才正式起算。
2、主张权利务必留痕,固定关键时间节点。
口头催款难以举证,建议通过微信、短信、邮件、律师函等方式催款,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一旦发生纠纷,可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
3、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为20年。
即便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长期不主张权利,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立案庭 杨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