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刑事谅解费用能否计入民事赔偿金额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6-02-05 浏览次数:2190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盛某某驾驶登记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盛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盛某某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期间,盛某某为获得刑事谅解,向李某及其家属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李某家属的刑事谅解。同时,盛某某、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与李某签署《赔偿协议书》,确认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共计64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15万元,剩余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支付至某物流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各方对赔偿款的支付范围、实际交付金额存在争议,李某家属将某物流公司诉至肥东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赔偿款24万余元。某物流公司则提出,盛某某支付的刑事谅解费用应当纳入赔偿款总额中一并计算,并称其实际支付金额已超出《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故提出反诉要求李某家属返还超额支付的赔偿款。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刑事谅解金是否纳入民事赔偿总额”、“实际交付金额如何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最终认定盛某某支付的款项系为获得刑事谅解的额外补偿,不应计入协议约定的理赔范围;同时结合转账凭证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某物流公司实际仅支付40万元,判决其向李某家属返还剩余赔偿款24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刑事谅解费用的支付目的是侵权人为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刑事谅解,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属于具有抚慰性质的自愿给付行为,关系到刑事量刑情节。该费用的成立以刑事谅解书为载体,体现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和解意愿,而非对民事侵权损失的法定赔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盛某某通过转账或垫付医疗费等方式支付了赔偿款并不要求进行返还,其根本目的是为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也正是因此,李某及其家属才出具刑事谅解书,使其能被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某物流公司将此笔款项计入其应当支付的民事赔偿款项中,既与事实及社会伦理不符,也违反相关法律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刑事谅解费用,未计入民事赔偿金额中,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
立案庭 杨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