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6:35:36

(2023)皖0122民初7143号 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4 浏览次数:6609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122民初7143号

       原告高先明与被告王金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金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先明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23年6月3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金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