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重复起诉,这是什么操作?
发布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7277
审判实践中
部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
法律知识又欠缺
直到法律文书生效后
才想要表达对判决的不满
于是又以同一被告
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
到法院来起诉
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0日,孙某某驾驶小汽车沿肥东县包公大道行驶时,碰撞到原告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导致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全责,张某某无责。
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原告受伤治疗终结后,于2020年1月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孙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2020年1月21日,经肥东法院特约调解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3万余元。同日,原、被告与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余元。根据三方当事人申请,肥东法院对两份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司法确认,并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孙某某于当日履行了调解协议,但保险公司并未履行。
7月14日,张某某向肥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公司于当日下午履行了生效文书的内容。
后,张某某不满判决结果,再次以孙某某为被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许长忠在查明事实后,以案件系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重复起诉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个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条件只有在同时符合时才构成重复诉讼,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立案庭 周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