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破症结 峰回路转化矛盾
发布日期:2019-03-26 浏览次数:12134
2018年8月1日,陈某作为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吴某某签订《温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18台19座依维柯车辆转让给乙方;成交总价款为41万元,乙方已付定金贰拾万元;乙方在15天内全额付清车款给甲方,甲方将车辆及一切合法性证件随车交给乙方;乙方必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名字由乙方自由选择,甲方保证原车主到场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然而,双方对买卖的具体车型未做约定。吴某某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8月1日转款5万元和15万元至陈某银行账户,同年8月2日,陈某又返还吴某某10万元。
2019年1月,吴某某以陈某提供的车型不符合约定为由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判令陈某返还其购车定金款10万元。
为支持其主张,吴某某提供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表明:2018年7月,陈某在网上发布出售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信息,每台5万元。7月27日至30日,双方通过手机微信商定,吴某某打包购买陈某一批依维柯车辆,由吴某某现场验车,每台售价2.3万元。7月30日,吴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陈某定金5万元。8月19日,陈某发微信称,吴某某是在看过车后才与其签的合同,如不是吴某某要求打包购车,其也不会去向公司购买车辆,现其与公司也套进去了,要么交付吴某某4台车并退5万元,要么等这批车处理完再说,如吴某某不同意上述两种方案,可以起诉。当天,吴某某同意陈某交付四台国三排放标准的19座依维柯并退还5万元,陈某亦将四台车的车牌号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吴某某。
开庭前一天,陈某来到法院口头要求延期开庭,以便于调取其向上家二手车销售公司交付购车定金的凭证,述称当地政府因开通公交线路收购了个体营运的依维柯车辆,其在网上发布了售车信息,在吴某某现场验车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其才向二手车销售公司交付定金购买18台依维柯车辆,现吴某某反悔,其向二手车销售公司交付的定金因吴某某毁约也未能退回,所产生的损失应有吴某某承担,并从下剩的10万元定金中扣减。同时,陈某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辩称吴某某现场验车认可的车型就是国三排放标准的19座依维柯。
承办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及与双方的沟通联系,了解到案件的的症结在于《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为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还是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吴某某是否经过现场验车?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真实?《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实际解除,双方就下剩10万元定金返还是否已经形成了合意?
承办法官经与陈某沟通,陈某亦表示并非不同意退还吴某某定金,但前提是吴某某承担部分损失。鉴此,法院未同意陈某延期开庭的口头申请,告知双方可先行调解。开庭当天,经与吴某某沟通,吴某某主张合同约定的车型为国四排放标准,但其认可现场检验过车辆外观,无法确定具体车型。随后,承办法官主持双方面对面沟通,得知双方均从事二手车交易,彼此较为熟悉,都不愿因本案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加之临近春节希望协商解决此案。据此,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后果,主张双方就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进行协商,陈某表示如果向二手车销售公司拿回其交付的定金可能需要支付2万元的费用。吴某某的代理律师当即表示与当事人私下进行沟通,随后表示愿意扣减2万元定金作为陈某的损失赔偿,并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而此时的陈某亦为对方的行为所触动,表示愿意分摊本案的诉讼费。
至此,一件较为复杂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庭调解,峰回路转,圆满结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需再就案涉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调查举证,法官亦无需再为千头万绪的案件所纠结,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杜绝了当事人为此纠纷再行上诉、申请再审和上访。
供稿:速裁庭 费维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