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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驾车驶离现场 逃逸?

发布日期:2017-08-11 浏览次数:6566

案情描述:


2016年10月,尹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河蚌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万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侧碰,造成两车损坏、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驾车离开现场。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后认定:尹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


庭审情况: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现场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无弯道。且尹某开启前大灯,不可能不知晓事故发生,其具备构成肇事逃逸的要件。即使不构成逃逸,尹某驾车离开现场也违反了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但被告尹某辩称:尹某是在交警部门通过监控排查、痕迹比对找到时,才知晓事故发生,且其车辆已购买保险,无逃逸的必要性,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没有根据。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法官释法:


被告尹某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逸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逃逸的行为,即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是确定尹某是否存在逃逸行为的法律要件。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的单方陈述系该司主观推断,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尹某存在逃逸的故意,而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虽尹某是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但没有认定其存在明知发生事故而逃离现场的行为,综合双方的证据材料,本案不足以认定尹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离开现场存在逃逸的故意,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民一庭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