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CI证驾驶拖拉机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发布日期:2017-04-28 浏览次数:9080
2014年5月2日17时30分许,刘某驾驶皖01XXXXX拖拉机,沿店忠路行驶至店忠路撮镇镇王桥村一组时,与夏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碰,致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无责任。后再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刘某赔付给夏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842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某认为这笔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肥东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9842元赔偿款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保险公司驾驶车辆与准驾不符,拒绝理赔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承认刘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驾驶员刘某持C1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属于准驾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变型拖拉机,亦是低速载货汽车,持C1驾照可以驾驶低速载货汽车
肥东法院张锦娣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皖01XXXXX拖拉机向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皖01XXXXX拖拉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刘某在赔付赔偿款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辩称对刘某诉请的各项费用没有异议,但原告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准驾不符,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该院认为,变型拖拉机系由农机部门核发驾照,低速载货汽车由公安部门核发驾照,刘某驾驶的虽是变型拖拉机,但亦是低速载货汽车,持C1驾照可以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且交警部门亦未认定刘某属于无证驾驶,故对保险公司所辩称的刘某持C1驾照驾驶变型拖拉机不符合规定,属准驾不符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刘某保险理赔金9842元。该案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服判息诉。
(肥东法院审管办 吴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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