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开庭审理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日期:2017-12-29 浏览次数:8854
12月29日上午,肥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刘某等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肥东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中,刘某伙同他人以每吨480元的价格购进工业盐作为原料加工成食用盐对外销售。其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汪某非法从刘某处购进不合格绿色低钠食盐800箱合计15.36吨。后汪某以每箱100元左右的价格将196箱不合格食盐销售至肥东县、长丰县和定远县等地,后汪某又以每吨50元的价格将240箱不合格食盐销售给被告张某,张某将上述不合格食盐分别销售至肥东县八斗镇、梁园镇、白龙镇、杨店乡和响导乡等地的超市和商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盐品经鉴定,碘含量为零,碘和铅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在明知工业盐不能当做食用盐卖的情况下,违法使用工业用盐加工成食盐进行销售,汪某、张某等3人为牟利从非正常渠道进购不合格食盐,四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盐,销售范围广泛、涉及人口众多,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影响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四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判令四被告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肥东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受理了该案,于2017年12月29日在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同时,为了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诉权,肥东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邀请了相关组织和公民旁听。
据了解,本案将择期宣判。
研究室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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