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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涛、刘梅、汪齐航、汪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10 浏览次数:5963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7日受理了公益诉讼人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涛、刘梅、汪齐航、汪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人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刘涛伙同他人以每吨480元的价格购进工业盐作为原料加工成食用盐对外销售。其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汪齐航、汪健非法从刘涛处购进15.36吨,以每箱100元左右的价格将196箱销售至肥东县、长丰县和定远县等地,以每箱50元的价格将240箱销售给刘梅,刘梅将该盐分别销售至肥东县八斗镇、梁园镇、白龙镇、杨店乡和响导乡等地超市和商店,汪齐航将剩余食盐销售给长丰县岗集的李传友。2016年8月21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涛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涓星路出租房的制假窝点查获假冒食盐及制假工具,该食盐经检测,碘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四被告应承担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义务。检查机关发现被告的违法行为后,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履行了诉前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提起本诉,请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为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诉权,现将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