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材料】亲子关系纠纷起诉需要哪些材料,法官告诉你
发布日期:2021-04-12 浏览次数:46061
亲子关系指父母子女关系,广义的亲子关系包括事实的亲子关系及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事实的亲子关系仅指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指继子女关系、养子女关系等。在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中的亲子关系,特指事实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纠纷之下包括两个四级案由:
(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诉讼主体:
(1)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应以自己为原告,以子女为被告。
(2)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对方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应以自己为原告,以对方为被告。
亲子关系的提起,需要准备以下诉讼材料:
基础材料
1.起诉状:
首先,起诉状应有明确的被告(应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其次,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如诉讼请求是确认亲子关系还是否认亲子关系,相应的事实等);
最后,要写清事实和理由(即亲子关系纠纷具体的内容)
注意:起诉状的份数应当按照及第三人人数+2份向法院提供。
2.原告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原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3.被告身份证明:原告需要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委托手续: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供律所函、律师证;
受托人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近亲属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
受托人为单位员工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社会保险资料或劳动局有备案的劳动合同、加盖公章的工资表、工作证或上岗证等。
证据材料
5.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及其正当理由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基本材料。
小提示:关于亲子关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