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6:36:07

(2023)皖0122民初6759号 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1 浏览次数:6486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122民初6759号

       原告安徽医百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美希淑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美希淑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医百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7731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自2023年6月20日起,以7731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安徽医百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被告安徽美希淑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