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6:36:09

判决公告十

发布日期:2023-03-17 浏览次数:7754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122民初298号

       原告袁皓东与被告聂爱林、彭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皓东借款本金14200元,并自2023年1月6日起,以14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息止。

       二、被告彭立群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袁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聂爱林、彭立群负担78元,原告袁皓东负担72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聂爱林、彭立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