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九
发布日期:2023-02-08 浏览次数:12554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122民初9292号
原告完颜鑫磊与被告陆家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于2022年12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法公开开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陆家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完颜鑫磊支付劳务费23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6500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照4倍LPR利率标准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以23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8日起,按照4倍LPR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款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陆家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