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6:43:17

公告十一

发布日期:2022-09-19 浏览次数:24039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 皖0122破7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皖01破申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安徽飞胜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安徽晟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裁定受理安徽晟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同时指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晟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安徽晟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0月15日前向安徽晟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广场B座37层;邮政编码:230001;联系人:姚吉志;联系电话:13855187415)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14时30分整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具体会议形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徽晟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晟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晟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安徽晟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