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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不到六十岁,就没有误工费?

发布日期:2022-07-04 浏览次数:2031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选择、收入形式也多样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误工费通常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但当伤者不到60岁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时,其误工费要如何进行计算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关于卢某与承某、滁州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2020年12月某日,承某驾驶车牌号为皖Mxxxxx的重型货车,行驶至石长路栗树村附近时,车辆所拉的树苗将正在骑电动车的卢某挂到,造成卢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某负全部责任,卢某无责任。卢某因交通事故外伤致左锁骨骨折、左肩袖损伤,左肩关节功能丧失30%,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左侧锁骨内固定需拆除,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8000元(不包括麻醉意外及手术并发症),或以实际就诊发票为准。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卢某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某在事故发生前跟私人在工地上做钢筋工,未能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证据,但考虑到事故发生时,其未满60周岁,尚有劳动能力,酌定卢某误工费标准参照2020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一审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受害人未满60周岁,尚有劳动能力,鉴于卢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伤前的收入情况及从事的行业,一审判决参照2020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误工费,较为适当。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费通常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按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卡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或纳税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城镇居民,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立案庭   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