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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拖欠农户卖粮款,不行!

发布日期:2020-12-23 浏览次数:3463

 

辛苦耕种收获的粮食,被买方收购后却迟迟收不到应得的粮食款项。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案件,被告陈某向原告陆某支付货款60000元,并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息止,若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情经过

陆某是肥东县古城镇的一户农民,2013年至2016年间,陆某将自己辛苦耕种所得的稻谷卖给陈某,陈某先后四次收购但都未支付货款。2017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陈某向陆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从陆某处借得90000元,并注明了利息、归还期限等相关信息。

2018年4月16日,陈某和陆某再次就此事达成《还款协议书》,重新确认了尚欠陆某粮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并约定此后三年的每年12月31日向陆某归还30000元,逾期未还按日利率1%支付违约金。

2019年12月22日,陈某又向陆某出具一张90000元的借条,再次承诺于2020年1月1日起每月向陆某还款2000元。逾期,陈某未还款,陆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9月23日,肥东法院依法对陆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因此未能促成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结合陆某提供的还款协议书及两份借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从陆某处购买粮食谷物,交易结束后,陈某理应将粮食款90000元给付原告陆某,长期不付,违背诚信原则。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上约定的2020年12月31日的还款日尚未到期,故陆某只可要求陈某给付已过还款期限的60000元货款,对剩余的30000元粮食款可另案处理。另,陆某和陈某在借条和还款协议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陆某选择主张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梁园法庭 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