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要登报道歉 卖药小哥悔不当初
发布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3230
肥东法院首例当庭宣判一销售假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为我的行为感到后悔,我愿意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8月28日上午,肥东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销售假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这是肥东法院首例公益诉讼当庭宣判的案件。
2017年5月份,陈某某在合肥市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从网上以低价购买“葛洪牌桂龙药膏”,在未确定药品安全的情况下,以23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茆某、韩某和林某等客户,并导致部分消费者在服用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某销售的“葛洪牌桂龙膏药”系假药。
陈某某销售的假药已被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使用,社会公共利益已遭受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查机关发现了被告的违法行为之后,于2019年11月26日在《正义网》上发出公告,督促符合起诉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2月,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形下,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某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考虑到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影响性,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广大不特定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警示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合议庭对此高度重视,提前阅卷,庭审后及时进行当庭评议,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后,当庭宣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2018年9月6日,陈某某因这一犯罪事实,以销售假药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葛洪牌桂龙药膏”予以没收。
审管办(研究室)朱亚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