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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改 促使农村土地承包正规合法化

发布日期:2020-04-22 浏览次数:8334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对一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做出了判决,通过定分止争,肥东法院依法保护了原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经济秩序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案情简介

      2004年元月1日,村民赵某与金庵村委会签订两份“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将金庵三个居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合计102.82亩发包给赵某夫妻耕种。

      法院查明事实,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之初,案涉承包合同项下耕地由金庵三个居民组组内的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后确有耕地弃耕、撂荒现象发生,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合同项下耕地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废止。

      在此背景下,金庵村委会与赵某签订了两份“农田承包合同”,不具合法性,应认定无效。


以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这些条件在本案中均不具备。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的不断深化,土地征用、开发越来越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人多面广,特别是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案件,村民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恶性事件。

      肥东法院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处理此类纠纷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既依法准确、及时受理,又高效、审慎化解纠纷。

      醇化农村政治生态、社会生态和环境生态,肥东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